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1990年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正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中国首批正式注册的行业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行业性社会团体。目前协会会员单位包括合成橡胶、热塑性弹性体、丁二烯/异戊二烯原料等生产企业及相关科研、设计、助剂、设备、应用、包装材料等企事业单位。
协会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为行业服务,维护会员权益,促进中国合成橡胶工业的发展与进步;关注行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推进行业规范、自律活动,促进合成橡胶产业及市场健康发展;加强与国内外橡胶行业上、下游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搭建产业咨询、技术合作、新材料应用推广、市场开发及国际交流的合作平台。
协会内部工作机构设秘书处、技术部和信息部,分支机构设热塑性弹性体分会。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及各方面的协调;技术部负责组织行业技术交流、《行业年会文集》编辑出版工作;信息部负责《合成橡胶产业信息》及《合成橡胶行业导报》(会员内部刊物)的编辑、发送工作。《合成橡胶工业》杂志(双月刊,公开发行)为协会会刊;热塑性弹性体分会负责组织开展热塑性弹性体产业的相关工作。
协会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各产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市场分析、行业培训和会议展览等活动,维护合成橡胶行业的权益,组织会员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开展反倾销和市场分析、协调工作;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与应用,协调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积极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为行业提供相关信息;同时承接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是中国合成橡胶(含热塑性弹性体)的生产及相关的原料、助剂、设备、应用、科研、设计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全体会员,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服务,推动我国合成橡胶(含热塑性弹性体)及相关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发展、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ynthetic Rubb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RIA)。
本会的网址:www.cnsri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授权开展行业信息收集工作,研究国内外合成橡胶(含热塑性弹性体)行业发展动态,组织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二)组织技术经济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组织新产品推广与应用;协调生产企业与加工应用企业的协作;
(三)组织开展行业咨询、研究和市场预测等服务工作,进行行业技术经济评价;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技术和产品鉴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等相关工作;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展览、研讨会,组织行业培训;
(六)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同业组织活动,组织和参加有关的国际会议、国际展览,为会员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服务;
(七)组织会员单位对我国合成橡胶(含热塑性弹性体)工业的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市场预测和实施措施等方面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诉求;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的研究制定与贯彻实施;
(八)组织会员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纠纷;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开展行业预警,维护产业安全;
(九)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和编发行业信息资料,建立和管理协会网站;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相关工作,接受会员及社会委托的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从事合成橡胶(含热塑性弹性体)行业及相关领域工作或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入会单位简介;
2、入会单位营业证书副本复印件;
3、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三)由秘书处初审,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结合实际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和各项规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按照本会现有规模,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规模扩大,再行调整),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单位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理事应是理事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和行业有一定的号召力;
(三)理事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理事单位和理事应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协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 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它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照本会现有规模,常务理事人数为15-20人(规模扩大,再行调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 名、副会长6-8 名,秘书长1 名。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能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 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 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5日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978年 由原化工部炼油化工司组织召开全国合成橡胶生产工作会议,国内九家合成橡胶生产厂、相关科研情报和加工应用单位参加会议,成立了中国合成橡胶行业协作组,决定开展以优质、高产、低消耗和安全生产等为主要内容的“十比”厂际竞赛行业活动。1979年-1993年全国合成橡胶行业年会每年举办一次(除1988年和1989年外),1983年至1985年由化工部和中国石化总公司共同组织,1986年后由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筹委会和协会组织。1993年第十一次行业年会后,行业年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转向讨论、研究及报告协会工作的会员大会和进行产业发展技术交流报告会。至2016年已召开了22次行业年会。
1985年9月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筹委会正式组建,成立秘书处、技术服务组和行业活动组。1989年8月正式上报“成立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的申请报告”,1990年4月民政部下发《关于成立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的批复》,7月10日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成立大会暨行业第九次年会在北京召开,本会是化学工业系统第一个由 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工业协会。化学工业部顾秀莲部长、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李毅中副总经理莅临会议并作了重要指示。出席会议的还有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化工部、中国石化总公司有关司局、部门的负责同志。经过代表选举,产生了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
1991年6月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向国家计委呈报了“我国合成橡胶工业存在问题及发展建议”的报告,分析了我国合成橡胶工业现状及其地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八五”合成橡胶工业发展提出了建议。
1991年10月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在“第十次行业年会暨第一届四次理事会”上决定成立丁二烯、顺丁橡胶(含SBS)、丁苯橡胶(含丁腈橡胶)和氯丁橡胶等四个生产技术协作组,并按工作条例开展行业活动。
1992年9月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由企业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主管财务负责同志参加的“合成橡胶产品税率问题”的研讨会,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关于调整合成橡胶产品税率的紧急建议”的报告。
1993年5月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组织协会理事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对上海高桥石化公司新建的5万吨/年顺丁橡胶生产装置,进行工程评估和生产技术咨询。
1993年7月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在陕西西安市召开了“协会第一次联络员工作会议”,制定了联络员工作条例。标志着协会与会员单位建立了经常性工作联系渠道。而后每两年召开一次,至2016年已召开了12次联络员会议。
1999年9月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在北京召开了“SBR市场分析协调会”。会议决定:1、成立由协会和SBR生产企业参加的丁苯橡胶产销协调工作组,定期研究分析市场;2、由协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外商不正当的倾销竞争行为,在条件成熟时,提出反倾销申请。3、由协会会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向国家申请免征轮胎消费税,以支持下游产品扩大内需,同时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以增加出口,努力创汇。
2001年 协会组织专家成立合成橡胶“十五”发展规划建议小组,研究并写出《关于我国合成橡胶“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若干问题的建议》报告,上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供决策参考。
2002年3月 国家外经贸部对丁苯橡胶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4月初裁出台,9月国家商务部发布第49号公告,决定对我国进口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的“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各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自2003年9月9日起执行5年。2008年9月商务部决定期终复审调查;2009年9月国家商务部发布公告,对涉案国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五年。
2001年12月 由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主办、《合成橡胶工业》编辑部承办的“走向21世纪的中国合成橡胶工业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2002年2月 协会决定编辑出版《中国合成橡胶工业总览》,2005年11月《中国合成橡胶工业总览》出版发行,全面系统地介绍中国合成橡胶工业的科技、生产建设的成就,介绍中国合成橡胶企业和产品,记载全国合成橡胶行业组织的活动以及50多年来的大事记年表等。
2002年8月 由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组织在北京召开《合成橡胶技术丛书》编撰笫一次工作会议。计划编撰出版丛书共7册。2008年10月开始,“合成橡胶技术丛书”已先后依次出版了第一分册《合成橡胶及热塑性弹性体》、第二分册《橡胶弹性物理及合成化学》、第三分册《乙丙橡胶及聚烯烃类热塑性弹性体》、第四分册《丁腈橡胶》、第五分册《乳液聚合丁苯橡胶》和第七分册《氯丁橡胶》,第六分册《配位聚合二烯烃橡胶》将在2016年内出版。
2002年11月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第六次联络员会议在北京召开。协会信息部工作(包括《合成橡胶信息》编辑出版)从吉林石化公司有机合成厂移交给北京燕山石化公司研究院。
2003年1月 协会在北京组织山西合成橡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了氯丁橡胶市场分析会。2003年9月协会组织企业向国家商务部提出氯丁橡胶反倾销申请。2005年5月,氯丁橡胶反倾销终裁出台,对涉案国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0年5月商务部发布氯丁橡胶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公告,决定对涉案国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经期终复审调查,裁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5年。
2006年6月 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丁二烯生产工艺技术和市场研讨会”,到会业内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对提高国内丁二烯生产装置技术水平和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路线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
2007年1月 由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主办、中国化工报社协办的“裂解碳五综合利用暨发展异戊橡胶国际技术研讨会” 在北京召开,促进了碳五资源的综合利用的规划和异戊橡胶技术的开发。
2008年11月 在重庆—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化生产的起始地隆重召开中国合成橡胶工业50年纪念庆典大会。同日举行了《合成橡胶技术丛书》首发仪式。
2010年7月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与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共同组织国内合成橡胶和轮胎生产企业,召开了《轮胎用合成橡胶市场研讨会》,会议研究了合成橡胶与轮胎加工产业现状,提出了轮胎发展对国内合成橡胶产品和质量的品质要求。
2011年5月 鉴于协会在维护会员权益方面开展大量有益工作,被中国石化联合会授予“维护产业安全先进单位”。同年6月协会被商务部授予“贸易救济案件效果跟踪工作优秀奖”。
2011年7月 组织国内依靠协议供货或市场采购原料生产合成橡胶的单位在京召开了“合成橡胶原料分析座谈会”。
2011年11月 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了海峡两岸石化经贸交流活动,参观考察了台湾的合成橡胶企业,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2013年8月 组织企业会员单位召开“合成橡胶出口退税工作座谈会”,呼吁国家进一步提高合成橡胶出口退税率,以维护合成橡胶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2013年9月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与国际合成橡胶生产者协会在北京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我国合成橡胶工业今后将更多的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2013年11月 在北京召开了协会第二十一次行业年会暨第七届一次会员大会。投票产生了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并对《协会章程》和《会费缴纳标准》进行了修订。
2014年5月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被国家民政部认证为4A级全国性行业协会。